交通事故委托书

时间:2025-07-15 15:52:07
交通事故委托书15篇

交通事故委托书15篇

如果被委托人没有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无权终止委托协议。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时候处理事务都会使用到委托书,相信许多人会觉得委托书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交通事故委托书,欢迎大家分享。

交通事故委托书1

委托人姓名(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具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_______________

我们系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关系,经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因甲方跑车繁忙来回不便,现委托受委托人在委托人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办理此次事故赔损下列范围内的`保费。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投保公司办理赔付给乙方(小车一方)的赔付金额。

二、乙方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办理赔付金额手续后,即此次交通事故与甲方(及包括甲方保险法人)不再负担其他赔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甲方责任。

三、甲方须向乙方提供领取赔偿金额过程中必要协助。

四、甲乙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终止协议方全责承担。

五、具体委托权限如下:

1、受委托人按照保险公司赔付标准,领取赔付交通事故对方(小车一方)的所有赔付金额。

2、领取的赔付金额用于交通事故发生的医药和赔损。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委托人及受委托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委托书2

委托人姓名(甲方):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受委托人姓名(乙方):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具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

我们系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关系,经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因甲方跑车繁忙来回不便,现委托受委托人在委托人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办理此次事故赔损下列范围内的保费。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投保公司办理赔付给乙方(小车一方)的.赔付金额。

二、乙方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办理赔付金额手续后,即此次交通事故与甲方(及包括甲方保险法人)不再负担其他赔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甲方责任。

三、甲方须向乙方提供领取赔偿金额过程中必要协助。

四、甲乙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终止协议方全责承担。

五、具体委托权限如下:

1、受委托人按照保险公司赔付标准,领取赔付交通事故对方(小车一方)的所有赔付金额。

2、领取的赔付金额用于交通事故发生的医药和赔损。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委托人及受委托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xxx

受委托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委托书3

委托人: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工作单位:

职业:

地址:

受托人: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现委托我作为交通事故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权限如下: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意:

委托代理人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当明确具体的`授权范围: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提出、承认、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和解、撤回诉讼、上诉、签署法律文书。

交通事故委托书4

  委 托 人:×××(个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或地址等基本情况)

  受委托人:姓名:×××,单位:×××

  职务:×××,电话:×××

  委托事项: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本人(我公司)与×××因×××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特别代理),包括_________________等。

  委托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_年_月_日

交通事故委托书5

委托人: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住址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住址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

工作单位 ……此处隐藏2752个字……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40元/天): 广西20xx年标准为40元每人每天

8、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鉴定费

(1)、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止后根据当事人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进行的。

(2)、伤残鉴定的等级主要依据是交警指定鉴定医院的检验报告,康复后情况你没说,不好给你意见。

我参与的工伤鉴定基本都是这样处理的。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10、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部分不另外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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